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资金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进行招标采购活动,因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或有特殊要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下列项目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与服务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三)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不成功的;
(五)其他根据规定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第二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定点采购和分散采购等方式;
建设工程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商务谈判。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国务院发改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改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具有特殊性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商务谈判方式:
(一)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有指导性要求,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难以满足需要的;
(二)项目特殊、专业性要求高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难以满足需要的;
(三)公开招标二次不成功的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
规定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商务谈判分为单一来源商务谈判和邀请多家商务谈判。单一来源商务谈判只邀请一家单位参加谈判。邀请多家商务谈判需要邀请3家或3家以上单位参加谈判。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第十条 符合定点采购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定点采购货物与服务按《芜湖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分散采购方式:
(一)《芜湖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由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
(二)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宜由采购代理机构参与的。
第十二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招标采购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与审批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采购金额低于《芜湖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分散采购。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相应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不成功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第十五条 项目在采用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不成功后,可以变更为另外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审批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采购金额及拟采用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相关文件依据和理由(附相关文件资料);
3、公开招标不成功(一次及以上),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含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招标不成功变更为另外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须提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招标不成功证明材料;
4、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建议名单;
5、其他有关材料等。
(二)市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相应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首次确定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经过两次公开招标不成功,需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提出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其中区级(包括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预算(采购)金额及拟采用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相关文件依据和理由(附相关文件资料);
3、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须提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招标不成功证明材料;
4、邀请参与投标人(供应商)建议名单;
5、其他有关材料等。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收到市政府抄告单后,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核,并报市政府分管招投标副市长召集市发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等进行会商,形成会议意见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四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组织
第十九条 采用分散采购方式的,由招标人(采购人)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采用商务谈判方式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成立商务谈判小组。商务谈判小组由市发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招标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根据项目需要可邀请专家参加商务谈判小组。谈判结果报分管项目的市领导审批。
谈判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组织按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则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项目未实施的,相关部门给予纠正;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已实施,但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已实施,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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